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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
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
作者:食堂承包 文章来源:饭堂承包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7-27 17:31:50 | 【字体:
 
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,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,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,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、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,从事饭馆、菜馆、饭铺、冷饮馆、酒馆、茶馆、切面馆、冷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。

    第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,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
    第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:(一)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;(二)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。

    第五条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: (一)饮食店铺应当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洗涤、污水排放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设施;饮食摊点应当有防尘、防蝇、消毒、洗涤、污水排放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简单设备; (二)与有毒、有害物及其存放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; (三)保持内外环境整洁,采取消除苍蝇、老鼠、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。

    第六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器皿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 (一)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包装、工具必须安全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; (二)餐具、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、消毒,饮具、用具用后必须洗净,保持清洁;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没有条件消毒的,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具; (三)直接入口食品的小包装应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包装材料。

    第七条 生熟食品应当分开贮存,加工、处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应当分开,避免交叉污染。

    第八条 个体饮食业户从业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;保持个人卫生;制作、销售食品时,必须将手洗净;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,必须使用销售工具,不得用手接触食品。

    第九条 个体饮食业户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;使 用的洗涤剂、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。

    第十条 个体饮食业户制作、销售食品时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使用变质的、被污染的,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;(二)使用非食品原料,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;(三)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;(四)在食品中加入药物,但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、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;(五)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; (六)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出售下列食品:(一)有毒、有害的食品;(二)掺杂、使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的食品;(三)应当检验、检疫而未检验、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、检疫不合格的食品;(四)过期、失效、变质的食品;(五)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;(

政策法规录入:食堂承包    责任编辑:食堂承包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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